美術系實習展場-展覽申請辦法

 

東海大學美術系實習展覽申請辦法            1060608版

  1. 宗旨:為提供師生藝術創作成果公開發表及策劃展覽所需,特規劃本校圖書館良鑑廳外走廊、芳華廳外走廊、系館FA208-209教室牆面等三處場地為實習展場,統由本系安排檔期、規劃管理。
  2. 申請資格:東海大學美術系師生。
  3. 檔期規劃原則

3-1每檔以1週為原則,各展場條件不同,申請者應考量作品特質,選擇適當展場。

3-2每學年第1學期1-9週美術系進修部五年級學生辦理畢業預展者優先申請

3-3每學年第1學期10-16週美術系進修部四年級學生辦理作品發表展者優先申請

3-4每學年第2學期1-7週美術系大學部四年級學生辦理畢業預展者優先申請

3-5每學年第2學期9-15週美術系大學部三年級學生辦理作品發表展者優先申請

3-6每學期16-18週碩士班學生辦理畢業展者優先申請

3-7所餘檔期開放全系師生申請

  1. 申請程序(每學期申請次一學期檔期):

4-1第一階段申請(第17週前):

4-1-1登記:每學期由次一學期符合「優先申請」資格之班級填檔期表登記。

4-1-2完成申請:符合優先申請並已登記之學生,須於第18週結束前繳交申請表(見附表)及押金(每檔1000元)後始完成申請,逾期者視同放棄。

4-2第二階段申請(第18週開始):每學期末申請後之檔期表,受理全校(系)師生申請;如同檔超過兩組申請者,則以抽籤方式決定;如有空檔則繼續受理申請。申請者原則須同時繳交申請表及押金(每檔1000元),始完成申請程序,否則視同放棄。

4-3異動申請:展期經確定後,如有異動,應於展出2週前告知,如屬「作品發表展」或「畢業預展」,原申請表須經導師或指導老師簽名後始受理其異動申請。

4-4押金退還:如未經「異動申請」而自行調動或未能如期展出,取消其往後申請資格,並沒收押金。展覽如期結束後,經確定展出者已復原牆面、清理場地、搬走個人物品,請憑「展覽四階段照片」(見5-5)至系辦領回押金,否則酌情沒收押金。(圖檔請mail至a0919835767@gmail.com或提供雲端連結)

4-5建議洽辦時間:週一 ~ 週五14 : 00~16 : 00。

  1. 佈展須知:

5-1展場現有用具:掛畫線30條,投射燈20盞,鋁梯1座,粗布手套2雙;原則與前一檔交接點收(如有故障,請攜至系辦更換),確定不足憑學生證至系辦借用。

5-2展前請撥空至展場模擬、思考作品之展示方式,並考量展出之安全性;及早瞭解展場相關用具及其使用方法。

5-3展出者自行負責作品裝裱、打包、拆卸、運輸、保管責任。

5-4吊掛作品原則使用掛畫線,如用圖釘、螺絲吊掛作品則須復原牆面。展場牆面一律禁止使用雙面膠或泡棉雙面膠;作品卡請使用布膠N次貼系辦提供)。

5-5佈展前請先檢視展場狀況,以釐清責任;佈展時請安靜、迅速完成,且不得影響展場周遭正常作息(尤指總圖);展出期間除作品、展台等展出必要物件外,其餘佈展用具、個人物品或包裝材料均不得暴露於展場內;卸展時請檢視牆面有無污損,並恢復至展出前狀態,並將場地清理乾淨。(上述四階段均請拍照記錄)

5-6佈卸展時間:至遲須於週日上午11:00前卸展、11:00後開始佈展(特殊狀況請自行提前與前後檔展出者協調時間)。清潔維護:須負責佈卸、展出期間之場地清潔、開關燈(或開關門)。

5-7佈卸展用具:請自行與前後檔展出者交接展場各項用品(燈具、手套、鋁梯),不敷使用時,請提前1-2天至系辦登記領取。

  1.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決議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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