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術所學會



東海大學美術研究所學會組織章程
97 年09 月15 日 97 級美研所學會會長呂豫欣編
97 年11 月13 日 經所學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組織全稱為「東海大學美術研究所學會」,對外簡稱「美研所學會」,對內簡稱「本所學會」。
第二條 東海大學美術研究所學會組織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依據東海大學研究生院辦法訂定之。
第三條 東海大學美術研究所學會(以下簡稱本所學會),由東海大學美術研究所在籍學生聯合組成。
第四條 本會以敦睦系上師生之情誼,舉辦本系各項活動,藉活動培養青年學子服務精神,以及促進本系學術研究上的發展為目標。
第五條 本所永久住址為東海大學-台中市中港路三段181 號883 信箱。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東海大學美術研究所在籍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
第七條 本所會員登記採在籍制,其有效期限自學校註冊日期所計算之。
第八條 本所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 本會會員之權利義務一律平等,享有本會所辦各項活動、福利及互助事項,並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 遵守本所學會之明訂章程及維護本所之所譽。
三、 遵守社員大會及幹部會議通過之各項決定。
四、 出席本所學會之會員大會及本所學會舉辦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本所會員享有之權利如下:
一、 在學會會議中之會議有發言權、提案權、表決權。
二、 在本所學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
三、 參加本所學會之各種活動、服務及代表參加各種活動、服務。
四、 被選派參加各種研討會、國際會議等活動。
五、 有向本所學會提出所學會興革意見之權。
六、 其他應享有之權利。
第十 條 凡有下列情形者,由會長提案經幹部會議討論及決議後,得以停止會員活動等之處分,並公告之:
一、 凡會員被學校開除學籍者。
二、 畢業學生及休學、退學者。

第三章 組織與執掌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
一、 會員大會為本所學會最高權力機關。
二、 會員大會需本所會員出席人數達三分之ㄧ以上,使得召開。
三、 每學期期初與期末各舉行一次會議,由會長召集之,會員大會之成員為本所學會當然會員。
四、 會員大會之職掌:
(一)本會組織章程之修訂。
(二)選舉、罷免本所學會之會長與副會長。
(三)有對本所學會各項活動與事務提出之建言之權。
(四)討論並決議會長送交所務會議之提案。
第十二條 會長
一、 本所學會設置會長一名,由美術研究所學生推選當任之。
二、 會長主要以領導本所學會內各項行政、活動等工作為主。
三、 會長之職掌:
(一)負責所長及會員之溝通協調。
(二) 代表本所學生列席所務會議。
(三)各項會議之召集人及各項活動接洽之工作。
(四)協調與監督各項所學會會務之處理。
(五)規劃所學會務和各項所學會會務處理。
第十三條 副會長
一、 本所學會設置會長一名,由美術研究所學生推選當任之。
二、 副會長之職掌
(一)協助會長處理所學會會務。
(二)會長不在時暫時代理其職務,行使會長之權職。
第十四條 執行總務
ㄧ、 本所學會設置執行總務一名,由美術研究所學生推選當任之。
二、 執行總務之職掌
(一)負責會議紀錄及簽到。
(二)負責活動、文書資料整理及建檔保存。
(三)活動之相關文書資料、海報製作與張貼。
(四)辦理會員登記及會員名冊之製作,管理、記錄會費收支。

第四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系學會經費由學校補助及全體會員於每學年第一學期之註冊繳交由系學會執行總務管理使用。
第十六條 本系學會接受其他單位提供之經費補助與贊助。

第五章 指導單位
第十七條 本所學會指導單位代表為美術研究所導師擔任之。

第六章 會 議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
ㄧ、 出席人員:會長、副會長、班代、本所學會會員,導師列席指導。
二、 會議時間:每年學期初與學期末(確切時間可由會長視情況調整之。)
三、會議地點:美術研究所學會(確切地點可由會長視情況調整之。)
四、會議內容:
期初會員大會
(一)交接會長與副會長。
(二)討論組織章程,並檢視其有無修改之必要。
(三)了解組織章程裡所訂的會員各項權利和義務。
(四)討論行事曆有無需增減之項目,並決議行事曆知是否執行或需修改。
(五)對本所學會各項活動與事務提出建言。
(六)討論並決議會長送交之提案。
(七)其他事項。
期末會員大會
(一)對本所各項活動與事務提出建言。
(二)討論並決議會長送交之提案。
(三)其他臨時事項。

第七章 選舉與罷免
第十九條 會長改選
ㄧ、候選人:候選資格:本所學會長候選人須為在所即一年級之學生由參與會員大會之會員推派當任之。
二、選舉人:選舉資格:凡本所會員在籍學生者皆有投票權。
三、選舉辦法:會長任期以ㄧ年為一任,不得再連任。
第二十條 會長、副會長罷免
ㄧ、 經二分之ㄧ以上會員連署即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討論罷免會長與副會長之議案,會中經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方可罷免,若未達三分之二時,罷免案無效,需重新連署召開會員大會。

第八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解釋之權,屬於本所學會當然會員所共同擁有。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修改之權,屬於會員大會。
第二十三條 新任會長如需提出章程修正案,須經會員大會同意後為之。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修改之時機如下:
ㄧ、 於會員大會提出,經大會討論並得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ㄧ以上通過者,始得進行章程修正。
二、 由各班級決議,擬定本會章程之修正案,提請會員大會討論,經會員大會出席人數達二分之ㄧ以上通過者,始得進行修正。

第九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提報東海大學美術研究所務會議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由研究生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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